7.27我用所了解的知识按照以上几点和人事部门理论,并没有达到效果。人事部门不同意我是法定解除(好像这个也有争议吧,劳动者使用辞职权还是得陪违约金吧);也不同意我是约定解除而说我属于协商解除,必须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就是要赔钱);对于协议书,解释更好笑,合同解除了协议书上的条款还是得遵守,而且我是入学也属于调离工作(我调到哪里?学校?学校可不负担我工资),还是得赔钱。 当初我是考虑到提出辞职会给单位造成麻烦而在7月中旬新人调入后才办理手续,这种辞职算是给单位带来损失吗? 刚工作时曾经学习了几天单位的规章训练了几天实验技术,也到外单位学习了2天实验动物学拿到了实验动物使用证,这些培训金额单位并没明文列入合同。这些培训也是单位对于新人进入工作角色而进行的训练,我认为是一种生产力再生产过程的一个必须的投资。这些投资单位也应该在我创造的剩余价值中得到了增值的回报,也应该算到我自己的头上吗?我研究生的专业和工作的性质有很大区别,今后也不会再从事这种工作。 再次询问各位老师,我这种情况可以按法律自动解除合同吗?我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了吗(我不是骨干,并没有工作没完成的情况发生)?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对我有效吗?如果由仲裁机构仲裁,我的胜算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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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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