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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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因公牺牲父母待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父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发给定期抚恤金;其他。
军人因公牺牲父母待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父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发给定期抚恤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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