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纳,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为:提供保证金的人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应该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的注意事项有: 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4、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5、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7、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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