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从上可知,误工时间应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医疗机构都没有出具误工时间证明,这时候许多受害人会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确定误工时间,作为一种弥补措施,司法鉴定结论在法院一般会被采信,但在交警部门往往不被采信。 王明飞律师认为,司法鉴定中心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以医疗实践为基础,具有较强的科学性,而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只是一种替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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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具体如下:关于误工费数额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关于误工费的时间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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