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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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同事的证言;搜集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录音、录像、照片。
1、该公司和劳动者之间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该公司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由该公司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具体证据。劳动关系通常指的是,劳动者与该公司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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