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注册的商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除了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来源,还有其他种类的商标。任何人只要交验有关产品达到若干规定的标准的证明,即可取得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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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即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正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的鉴定结论时,应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的依据。在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第二类:不完全假冒。侵权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厂址和包装,仅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侵权,称为不完全假冒。在不完全假冒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这种情形下,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主要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同意。
注册商标撤销可分为两种情形: 1、注册不当 2、使用不当。 一、注册不当包括:①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那么在先申请注册者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者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②已注册商标,但是违反了商标法第 10、11、12条规定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③已注册商标,但是违反了商标法第 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二、使用不当包括: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样(需要重新注册商标)。②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却未及时进行商标变更。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却未进行商标转让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且不能提供使用证据的。⑤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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