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法院仅仅有两个巡回法庭,据说,第一巡回法庭负责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管辖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个省。从性质上说,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作出的判决就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你有省高院的生效判决文书,而且还在上述两个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内,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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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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