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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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需要收养人满足自己没有子女、自己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自身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几个条件,并且收养人的年领应该在30周岁及以上。一般而言,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除非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生母的孩子不受一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孩子的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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