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来论证。这需要当事人提前准备好证据。而这些证据主要有: 1、身份证据:关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婚姻关系证据: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主要是结婚证。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相关单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情况的证据、公安机关的出境记录等。 4、子女抚养证据:关于子女的生活、学习、抚养等相关情况的证明。 5、家庭财产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6、双方经济状况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以映证共同财产、债务等相关情况的证据。 7、住房情况的证据:一般主要是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8、需要经济帮助证据:关于弱势一方要求对方提供帮助的证明。 9、无生育能力证据:主要用于证明自己无法生育,子女应随自己共同生活。当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10、证明曾提起过离婚诉讼的证据:于证明曾经提起过诉讼夫妻感情没有和好,而是继续恶化以至破裂的情况。 11、离婚损害赔偿证据: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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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1、男女平等的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给予补偿的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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