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中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精神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晶,通过署名权为作品打上标记,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联系,既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因此,署名权只有真正的作者才有资格享有,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署名权的客体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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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品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具有对该作品的署名权,以表明其作者身份。法人作品的构成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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