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被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道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①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的。 ②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③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④涂改、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⑤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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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车超载未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次扣3分;超过核定载质量30%并违规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一下罚款,一次扣6分。2、客车超载未超过核定人数20%的,一次扣6分,超过核定人数20%的,一次扣12分。3、私家车超载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200元,一次扣6分。
货车超载处罚的标准:1、驾驶人驾驶货车承载货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2、驾驶人驾驶货车承载货物重量超过核定重量百分之一百以上到一百五十以下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6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卸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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