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针对产品质量法及赔偿制度,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产品质量问题三倍赔偿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可以要求十倍赔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先与与店家协商赔偿,如果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之后,会被处以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