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赔偿标准规定的赔偿项目,有工伤保险的,其中一部分由工伤保险承担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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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承担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一次性补助费,一到四级伤残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死亡丧葬费,死亡一次性补助,死亡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达到护理等级的护理费,伤残职工的辅助器具费。伤残职工主动解除合同,发给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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