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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变更原有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重新订立新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同样在男女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因为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应被支持。 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约定,即双方虽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事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实际不离婚,仍然是“夫妻”关系的,也就是所谓的假离婚,则该补充协议无效。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般应一并处理。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或有生效的离婚判决后,双方就所分配财产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可以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但补充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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