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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农村、城镇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期连续缴费;未按期连续缴费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1、单位首次参保: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属地社保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2、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凡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市内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城乡居民:户籍在本地的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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