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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为什么会有威胁?

2023-06-14 09: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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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4 回复

专业分析:

想离婚受到威胁怎么办? 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也可以尽快提起离婚诉讼。 人身保护令是司法令状的一种。司法令状是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根据这一命令,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权利(如进行有证逮捕、有证搜查)或者进行某一行为(如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被拘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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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死亡威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尚未牵扯刑事问题。 死亡威胁他人,可能会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能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手机短信息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证据中的书证类型。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性,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 (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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