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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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废止。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不影响劳动法的效力,只是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应当使用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仍然继续有效,只不过二者不一致之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原因是新法优于旧法。且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作出了更详细更新的规定,除了劳动合同相关事项,劳动法还对劳动关系中的其他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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