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私人之间自我约束的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予强制保护。 2、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法律确定事实婚姻是为了解决因当时婚姻登记制度不健全而形成的历史问题。只是一种法律过渡,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有事实婚姻的存在。 3、同居双方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合伙生活的法律关系,各自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双方权利义务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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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综合性、复杂性以及协作性。根据法律规定,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各方均受建设法律规范的约束与调整。
劳动关系有下列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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