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协商 房地产纠纷的协商,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一般无须第三人介入,虽然有时可以请第三者从中斡旋,但主要是依靠当事人自己解决。 二、民间调解 房地产纠纷的调解,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能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第三者的主持下,通过劝说引导,使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是在第三者主持下进行的。 房地产纠纷的调解机构包括: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企业或机关内部的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人员。这些调解组织只能采取说服劝导的方法,无权自行作出决定,其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办。 三、仲裁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是指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可以适用仲裁的房地产纠纷主要包括:(1)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2)土地边界和房屋增界的争议;(3)因房地产抵押、典当而引起的纠纷;(4)因房屋采光、通风排水等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5)房地产买卖中的纠纷;(6)房屋租赁纠纷;(7)其他可以仲裁的房地产纠纷。 不能申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包括:(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的房地产纠纷;(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纠纷;(3)落实政策引起的房地产纠纷;(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纠纷;(5)军队内部的房地产纠纷。 四、行政诉讼 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当事人的房地产纠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1)行政许可;(2)行政裁决;(3)房地产登记;(4)房地产行政处罚。 房地产行政诉讼的竞争范围包括:(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房地产的处罚不服的;(2)认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产权证、其他权证,而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领发或不予答复;(4)申请房地产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房地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房地产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有:(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如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等。 五、民事诉讼 房地产纠纷的民事诉讼人,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房地产纠纷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中,受理房地产纠纷的受案范围包括:房地产产权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地产抵押与典当纠纷,房地产赠与、析产、继承纠纷,房地产相邻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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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房产纠纷的途径: (一)调解。 1、法院调解。 2、人民调解。 3、仲裁调解。 4、行政调解。 (二)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三)诉讼。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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