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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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处罚情况如下:1、醉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一直到酒醒,会被吊销驾驶证,且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在五年之内重新领取机动车的驾驶证;2、醉酒驾驶商用机动车的,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一直至清醒,驾驶证会被吊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能再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新的机动车驾驶证后,不能再驾驶商用机动车。
8种从重处罚的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责任或事故后逃逸未构成犯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逃避依法检查或拒绝,阻碍依法检查不构成其他犯罪的;酒驾受到处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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