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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使用权程序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2、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3、工作人员审验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确定土地使用权程序如下:申请人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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