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肇事者都是需要赔偿的: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包括拖车费、停车费等); 2、被撞车辆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上述费用肇事者不赔偿或不能协商一致的,受害人可以选择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明确财产损失金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受害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财产损失赔偿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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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2、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3、牲畜赔偿。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4、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车祸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只赔直接损失。原因如下: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手续时是与被保险人直接联系的,正常的理赔款交付流程是保险公司先将理赔款项交给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转交给事故受害方。除非被保险人能提供一份详尽的委托书,指明他同意受害人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否则保险公司是不敢擅自交付理赔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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