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担保是原则,一般担保是例外。但无论哪一种担保,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在未偿还债务之前都不会免除或者转移。1、一般担保: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连带担保: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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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的情况有超过担保期限的,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并非自愿进行担保的,债务转让的,债务发生变更的,对于加重的债务部分,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主合同无效的,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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