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持股目的和持股策略,确定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责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于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原则上不应当控股。如确有必要,应当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限。债转股企业涉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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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产生; 2、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3、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4、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1、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b、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c、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2、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a、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 b、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c、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d、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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