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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在离婚后就小孩姓名变更应在父母协议一致时公安机关才给予办理。如果孩子满18周岁,他/她就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每一位公民都有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
子女的姓和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其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 如果未经过对方同意,直接给孩子改名字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恢复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来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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