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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伪造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案这样认定价值: 1、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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