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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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说所述的欠款是借款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要求利息,如果说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这种情况下,在约定的借款期限之内,债务人是可以不去对债权人支付其中的借款利息的;但是,如果已经超过了约定还款日期的这种情况下,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自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后的利息。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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