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律上不存在在深圳试用期三个月不签合同的说法。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您所在公司的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您可以到公司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三、如果在试用期的三个月内公司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您可以收集好能证明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如工卡、工服、员工手册、考勤签到表、入职申请表等等)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有1年,要及时维权)。 四、顺带提醒一下: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才是合法的,试用期最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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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长短应依法律规定与合同期限挂钩。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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