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收不回价款的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损及买受人利益的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买受人迟延付款、损害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即:只有当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或者买受人支付价款的金额己达总金额的多少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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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指的是出卖方将出卖物交付给买受方,买受方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方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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