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关系转接办理程序及地点:(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必须户口迁入地的社保部门同意接收);(2)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2、办理时需要携带的证件及资料:参保人的户口本、社保卡、有效身份证、符合要求的照片、户口迁出地的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关系转接证明等。3、缴纳基数及更多内容参看:《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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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需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社保卡、社保参保凭证、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 2、社保省内转移的流程: (1)由原单位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2)携带参保凭证以及社保卡、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申请手续 (3)由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原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6)参保人或新工作单位可办理参保手续。
社保转移需要的手续是: 1.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2.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 3.其保险关系将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现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 社保转移需要的材料是: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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