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坚持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家属会见被拘留人不需要申请,但要持本人身体证件并在拘留所规定会见的日期方可按规定会见。具体会见要求请向执行的拘留所咨询。《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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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间不能探视。刑事拘留期间除律师会见外,亲友不能会见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和地区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次数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探视者需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遵照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视。提前预约,携相关身份证明(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律师还应持其他法律证件和证明)经拘留所民警查验后填写会见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探视,违反规定会被警告或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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