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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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的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通常是贷款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构成特征有: (一)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票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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