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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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起诉的,也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 2、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对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4、法院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鉴定的,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5、鉴定结果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判决。
当事人在签收交警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认为责任认定错误的,可以采用以下二种方式来处理: 1、从收到责任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提除复核申请,由上一级交警部门来重新复核,以确定原责任认定是否正确。 如果发现确实认定错误的,可以由复核机关直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2、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向法院出交警事故认定错误的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要求法院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经法院审查,交警所作责任认定确实错误的,则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来认定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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