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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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