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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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取保候审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3、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仅为满足以下四种其中一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以上任一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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