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注: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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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如下: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面积总合,其中地类面积;3、备注;4、变更记事;5、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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