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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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4、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根据规定需要建设的隔油池、沉淀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等)。 5、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6、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7、提供用水量的相关数据证明材料。使用自来水的提供近期连续三个月的水费单据;自备水用户提供近期连续三个用水量、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及取水设施资料。 8、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9、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水利设施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具体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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