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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种司法困境主要来自哪些方面的原因

2020-09-29 08: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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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9 回复

专业分析:

(一)、该罪的立法形式不统一,整体不协调,刑事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党的政策等各自规定有些地方不能相互衔接,造成立法上的混乱,实践中难以操作;从总体上看,有关该罪的立法的效力层次不高,有的重要制度只停留在政策规章层面,使得司法实践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立法的内容过于粗疏和概括,没有统一的标准,理解上容易出现错误,不能形成一致的看法。 (二)、该罪的适用主体范围不当,犯罪主体和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不一致。该罪是一种身份犯,犯罪主体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财产申报制度中,适用主体仅限于在职的具有一定级别的国家工作人员,把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排除在外,而且不包括这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友。 (三)、犯罪行为对象(巨额财产)和申报财产的范围不周延,给规避财产留有余地。该罪要求的“财产、支出和收入”仅指行为人的财产、支出和收入,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和收入。同时申报的财产仅限于其个人的财产,不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我国绝大多数的家庭在财产上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很难分清一笔支出真正属于谁的支出,界限非常模糊,这给规避财产留下较大余地。该罪仅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和合法收入,但对于行为人的债务的增减状况、行为人拥有的知识产权、财产期权没有考察。 (四)、该罪的法定刑偏低,威慑力不够,导致对该罪的惩治力度不够。该罪被刑法归类于贪贿类犯罪,其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与贪污、贿赂罪有许多一致的地方,其他贪贿类犯罪的刑种丰富,量刑幅度较大,有的甚至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该罪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立法中对“说明”的要求是:“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没有具体规定“说明”的程度,仅规定“说明”即可,没有要求给出“令人满意的”、“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标准的混乱。 (六)、该罪的依附性太强,与该罪有关的配套制度建设不健全,使得该罪很难单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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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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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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