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可使用状态。 2.出租前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3.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出面与相邻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协商处理。 4.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和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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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收取租金的权利、要求承租人妥善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等; 2.义务:保障房屋安全的义务、对房屋租赁物自然损害的维修义务等。
1、给付义务,出租人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 2、附随义务,包括告知、协作、照顾和保护等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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