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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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男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不符合要求中的任意一条,都不利于男方争取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2、男方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4、孩子长期跟男方生活,愿意跟着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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