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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照发,次月起不再发给,按所在省市规定享有死亡待遇。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因工死亡待遇规定如下: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按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持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标准是: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上述标准基础增加10%;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市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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