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制度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针对法医鉴定制度公开程序的依据,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法医鉴定程序规定是程序公开、鉴定公开、收费公开。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法医判定申请流程:1、被判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查询后出具:法医判定委托书;2、被判定人持:法医判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材料到法医判定中心判定;3、判定的依照“首诊负责制”的准则受理判定;4、判定人制造规范化的判定书;5、弥补判定和重新判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