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会进行分割。且拆迁的话,与承租人也无利益关系。 离婚时,对于公房应当如何处理: 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者购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房屋,分配给所属职工承租居住;或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居住。这种公房承租关系,具有福利的性质,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民的使用、承租问题往往发生争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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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了,共有财产的一半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剩下的一半是丈夫的遗产;应该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来分割,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其他的人都没继承权。
房屋被拆迁后共有人可以通过大家共有和大家竞买分割安置房屋。在分割房屋时应当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尽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的现有价值,房屋可由一人独有给付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可以出卖该房大家按份共同分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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