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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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方面认定故意伤害罪: (1)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2)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在主体方面,满16周岁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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