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 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误工费区分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时间和收入数额确定; 无固定收入,有非固定收入证明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证明本人收入状况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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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费营养费,赔偿标准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标准如下: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员的实际收入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有聘请护理人员的,根据护理人员的收费确定。由家属护理的,根据家属的收入确定;不能确定标准的,一般按照60元/天计算。营养费是16至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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