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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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变更取决于具体情况如下:股东变更、注册资本不变,不需要变更;如有重大变化,需要变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有: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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