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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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的。 如果是员工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仍不签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解约,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单位逾期不签约,则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每月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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