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3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你所述,张某打人的行为是造成你损害的直接原因,故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起诉张某要求其赔偿你的损失。铁路企业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你认为铁路企业未尽到防止你遭受张某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同时起诉铁路企业,但铁路企业承担的不是全部赔偿责任,只在未能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张某能够全部赔偿你的损失,则铁路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张某无法找到,铁路企业也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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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后,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第三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也有类似规定,即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污染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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