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如买卖双方订立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房屋总价金为40万元,首付10万元,其余30万元分3年付清,每季度付款。在合同履行1年半后,买受人到期未付款总和达到10万元,超过总价金的五分之一。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在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到期未付款10万元和未到期的应付款15万元,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屋同时按同期市场价格收取在合同解除前买受人使用房屋的租金作为房屋使用费。此外,因合同的解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如房屋价格下调,给出卖人造成价差损失,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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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1、继续履行,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损害赔偿,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赔偿。 4、支付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5、定金,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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