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送养材料的提交方面也很严格,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必须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或办理涉外送养的,均须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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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违规收养的,要按照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治安拘留和经济处罚。买卖儿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处罚一千元。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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